近八年“紅牛”商標之爭仍未結束。
4月23日,飲料品牌紅牛(Red Bull)創始公司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絲公司”)向澎湃新聞記者表示,收到來自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黑龍江高院”)的判決書,一審判決華彬旗下的合資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并賠償天絲公司1億元。
針對天絲公司公開判決書一事,4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致電“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客戶服務熱線,官方客服表示:“公司仍處于司法過程中,還沒有最終的司法結果。”對于華彬集團是否會提起上訴,該客服并未正面回應,仍強調目前處于司法過程中,并表示目前公司“正常生產銷售”。
來源:天絲公司供圖
華彬四工廠被判侵權,回應稱依法上訴
據天絲公司提供的黑龍江高院判決書,4月12日,黑龍江高院就天絲公司針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2017】黑民初12號)。
黑龍江高院判決,合資公司立即停止生產侵犯“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北京紅牛銷售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同時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濟損失1億元人民幣。
據天絲公司提供的判決材料,至此,華彬集團旗下四家紅牛工廠,即紅牛維他命飲料(江蘇)有限公司、廣東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與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在2021年至2023年陸續被判侵權,法院判決華彬集團旗下紅牛工廠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紅牛”系列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累計被判罰約4.49億元。
值得一提的是,天絲公司在4月18日公布了一項2022年10月31日的判決,也就是華彬旗下的湖北紅牛工廠一案。
據天絲公司方面提供的材料,早在2022年10月31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吉林高院”)就天絲公司針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紅牛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2016】吉民初34號)。吉林高院同樣判決華彬方面三被告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紅牛維生素功能飲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紅牛”字樣的企業名稱,并連帶賠償原告天絲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人民幣。
據天絲公司方面提供的說法,目前,包括京東、天貓、中石油、中石化、沃爾瑪等在內的主流線上線下渠道都已經全面下架了華彬集團生產的“華彬紅牛”。
4月24日,澎湃新聞記者在京東、天貓等電商渠道搜索“紅牛”已無法找到華彬公司生產的紅牛飲料產品。
當日,澎湃新聞記者致電認證為北京紅牛飲料銷售有限公司官方微博提供的客服熱線,客服回應稱公司仍處于司法過程中,目前公司也是在正常生產銷售。
據中華工商時報24日報道,中國紅牛發送聲明稱,此判決(指吉林案)非生效判決,并不會產生禁止生產和銷售的法律效果,將依法上訴。此前還有媒體報道稱,華彬集團表示,吉林案是一審,是未生效判決,不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同前案性質一樣,這是泰國天絲濫訴的結果。
對于華彬方面上述說法,多位律師表示或有一定合理性。
“在‘紅牛’商標的案件中,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一審判決,并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的,一審判決確實暫不生效。在上訴程序中,判決目前無法執行。”上海市德尚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凡律師向澎湃新聞記者解釋道。
王凡介紹,我國民事訴訟采取的是兩審終審制度,一般來說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都未上訴,此時一審判決才會生效。
邦聖法商律師高鵬翔介紹,在我國,未生效判決不具有執行力。華彬集團所說的“既判力”指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后訴的羈束力。“如果華彬方面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那么他們關于‘吉林案是一審,是未生效判決,不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的說法有一定合理性。”